时间: 2024-03-29 12:05:56 | 作者: 成功案例
3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44号公告,决议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产品退货监管办法。
其间退货企业主体包含三类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别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托付的报关企业,可向海关请求展开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产品退货事务。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产品可独自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产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3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45号公告,展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退货监管。
其间退货企业主体包含两类企业: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托付的报关企业,可向海关请求展开退货事务。
退货企业可在产品放行之日起30日内请求退货,并且在产品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产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别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顾客个人年度买卖累计金额。
3、审阅退运请求:海关会对您提交的退运请求进行审阅,确认您的退运请求是否合法。
4、完结退运:如果您的退运请求经过审阅,海关会对您的货品进行退运,并完结退运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