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逐步加强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科学管理,推进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用地集约、功能集成、产业集聚,提高物流整体运行效率和现代化水平,扩大优质物流服务供给,降低物流成本,支撑构建现代流通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申报、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申报和认定过程应遵循自愿申报、创新引领、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认定管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重点物流基地是各类物流设施和物流公司在空间上形成一定集聚,具备基础物流功能及配套服务功能的物流集中区域。
省级示范物流园区是集成多种物流服务功能的物流设施群,具有公共性和基础性,是辐射区域更广、集聚效应更强、服务功能更优、运行效率更加高的物流集聚区域。
第六条 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应符合《江苏省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认定参考标准》,还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一)省级重点物流基地 1.拥有非常良好的交通区位条件,用地依法依规;2.有较完善的专业物流基础设施,有着先进的物流信息系统和较高水平的技术装备;
3.在冷链物流、高铁物流、电商快递、城乡配送、特色产业物流、应急物流等专业物流领域具有较高的行业集聚度,可提供专业化物流服务;已集聚一批物流公司和配套服务企业,具有一定的区域影响力;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已制定物流园区发展规划;拥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交通运输方式,拥有非常良好的集疏运条件,已开展多式联运业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干支有效衔接;
2.物流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完善,物流信息化及技术装备水平较高,拥有良好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综合服务功能较全,公共服务能力较强;
3.具有较强的物流组织管理能力和跨区域中转集散能力,已集聚一批规模以上、功能互补的物流公司,形成一定规模的物流产业集群,在区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第七条 物流基地或园区按其隶属关系,向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2.支撑申报书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奖励证书等;
第八条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来审核,并根据本地区物流发展的策略,将基本合乎条件的物流基地或园区汇总,连同申报材料和请示文件统一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并同步在省发展改革委3698平台上申报。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及单位根据认定标准,对上报的物流基地或园区进行初审,初步确定物流基地或园区参加评审名单。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抽取相关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小组,进行材料审核和专家打分,其中省级示范物流园区须进行现场考察和规划评审,并应通过省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合规性审查。经评审后提出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将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建议名单提请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拟认定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十二条 省级重点物流基地经过1年以上培育,在设施集约化、功能集成化、信息平台化、物流绿色化等方面建设成效明显的,可优先申报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对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在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
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可优先申报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可优先申报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在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的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可优先申报国家物流枢纽。
第十三条 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应每季度在省物流统计直报平台上按时、真实报送上季度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 在江苏省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目录,对物流基地和园区运作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建立“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开展全省示范物流园区竞争力评价,并发布全省物流园区品牌榜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3年组织一次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发展要求的,取消其省级重点物流基地或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资格。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级重点物流基地或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资格:
(三)未通过复核或日常管理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5日起实施。原《江苏省重点物流基地和重点物流公司认定办法》(苏物流联﹝2006﹞2号)、《江苏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申报认定暂行办法》(苏发改规发﹝2014﹞3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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