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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关于印发《标准进出口署理事务的若干规则》的告诉

日期: 2024-05-20 17:48:38 来源: 新闻中心

  (1998年10月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外汇局外经贸政发〔1998〕第725号发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西安、成都外经贸厅(委、局),各当地、各部委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外汇处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探圳分局;各部委直属公司,各贸易中心:

  为进一步标准进出口署理事务,冲击和防备各种私运违规、骗汇、逃套汇和骗税行为,坚决根绝“四白三不见”(自带客户、白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进口署理方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处理局联合拟定了《标准进出口署理事务的若干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履行。

  请各外经贸主管部门行将《规则》转发至各从事进出口事务的企业,各企业必定严厉按《规则》从事进出口署理事务。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进出口署理事务,冲击和防备各种私运违规,骗汇、逃套汇和骗税行为,避免出卖或变相出卖进出口运营权和许可证,特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外贸企业(指各类经同意具有进出口运营权的企业,以下均同)以自已名义从事的进出口署理事务。

  第三条从事进出口署理事务的外贸企业,有必要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具有进出口署理运营范围。

  对国家实施核定公司运营的进口产品和国家安排一致联合运营的出口产品,无该项产品进口或出口运营权的外贸企业不得以任何方法从事署理事务。

  自营进出口出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外商出资企业(经同意答应从事进出口署理事务的出资性公司和合资外贸公司在外)等均不得以任何方法从事进出口署理事务。

  第四条署理人要加强对署理合同。进出口合同和各种单证的审阅、处理,树立完好合同、单证的挂号、存案、保存准则和署理进口购汇,付汇内部批阅准则,并对所办单证的真实性担任。

  第五条从事进出口署理事务,署理人有必要与托付人签定书面署理合同,并由署理人根据署理合同与外商签定进出口合同。

  第六条署理人要加强对外商资信状况(如注册状况、运营才能、诺言等)进行查询。

  对由托付人联络的外商,资信查询费用由托付人承当,署理人能够预收。对经查询资信不良的外商,署理人有权中止署理事务。

  第七条署理人必定要按照本规则仔细实施其责任。进出口署理事务的合同、有关单证的以下项目(栏目),均有必要为署理人:

  第八条对国家实施进出口许可证处理的产品,一概由署理人担任按规则处理许可证,不得交由托付人(包含配额持有单位)或其他第三方署理。 对国家实施进口证明,进口挂号处理的产品,由托付人或由署理人(凭托付人的托付书)按规则处理进口证明、挂号表。

  第九条海关报关和交税手续,由署理人或由署理人托付经海关同意注册的专业报关单位(凭署理人的托付书)按规则处理,不得交由托付人或其他第三方署理。

  第十一条署理人、托付人的外汇出入活动有必要按有关外汇处理规则处理。 进口署理事务,一概由署理人担任对外付汇,不得由托付人对外付汇。进口货款由托付人及时向署理人付出。

  出口署理事务,一概由署理人担任收汇。托付人为经同意答应保存现汇的企业,署理人凭有关外汇处理法规规则的有用凭据和商业单据将原市划转给托付人;托付人为不答应保存现汇的企业,署理人结汇后将货款按有关法令法规付出给托付人。

  第十二条署理人要全过程参加和盯梢进出口署理事务和合同履行。 对在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所呈现的问题,署理人应及时与托付人联络。触及对外索赔、理赔,署理人和托付人应按合同约好,活跃处理。

  在对外索赔过程中,如托付人拒绝顶付索赔所需费用(指应由托付人承当的),署理人能自行承当费用和危险,索赔所得归署理人一切。

  第十三条违背本规则从事进出口署理事务,各外经贸主管部门,外汇处理部门不予处理批阅、发证。售付汇及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对违背本规则从事进出口署理事务构成私运、违背海关监管规则、逃套汇和骗税、出卖或变相出卖进出口运营权、许可证的,由海关、外汇处理机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别离根据有关法令。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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