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的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 第十六点规定,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验测试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出现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2、外贸出口企业想要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无法前往税务机关办理,该怎么开具证明?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你企业能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公司开具证明,并尽快利用互联网将办理结果告知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个人因疫情原因按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5、在职职工人数在30 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不要办理申请手续吗?
自2020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符合享受暂免征收残保金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需要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残联)进行审核、认定,由缴费人自行在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申报享受优惠政策,有关的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的责任。缴费人通过虚假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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