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造费征收运用办理方法的告诉》(财综〔2011〕29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延伸港口建造费和船只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减免方针履行期限的公告》( 2020年第30号)
政府性基金。《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只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运用办理方法的告诉》(财综〔2012〕33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延伸港口建造费和船只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减免方针履行期限的公告》( 2020年第30号)
港口设备保安费应收额的20%用于:1、港口公共区域保安设备(设备)的建造(装备)、保护、办理;2、保安人力资源和国内、国际交流的开销;3、保安监控及信息系统的建造、保护、办理;4、港口共用基础设备的《港口设备保安评价陈述》和《港口设备保安方案》的拟定和修订; 5、安排保安演习、演练的开销; 6、安排保安训练的开销。
政府定价运营服务性收费。《港口收费计费方法》(交水规〔2019〕2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开展变革委关于连续阶段性下降港口收费规范有关事项的告诉》(交水发〔2020〕67号)
1.引航费:0.324元+0.002652元/公里*路程数; 2.移泊费:0.23元/净吨;3.引航交通费:400元/艘次;4.移泊交通费:100元/艘次;5.节假期附加费(法定假期):引航费或移泊费*50%;6.夜班附加费:引航费或移泊费*50%。
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开展变革委 财政部关于从头核定飞行长江干线船只引航费收费规范等有关问题的告诉》(发改价格〔2011〕1536号)、《国家开展变革委 财政部关于下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的告诉》(发改价格〔2013〕1494号)
政府指导价运营服务性收费。《国家开展变革委 财政部关于从头核定飞行长江干线船只引航费收费规范等有关问题的告诉》(发改价格〔2011〕1536号)、《国家开展变革委 财政部关于下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的告诉》(发改价格〔2013〕1494号)、《关于树立长江沿线触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准则的告诉》(发改价格〔2015〕1912号)
净吨缺乏500净吨按500净吨计费;对小微企业500总吨以下进江海船免征引航费
政府指导价运营服务性收费。《港口收费计费方法》(交水规〔2019〕2号)
政府指导价运营服务性收费。《港口收费计费方法》(交水规〔2019〕2号)
政府指导价运营服务性收费。《港口收费计费方法》(交水规〔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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