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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动试点出口货品多式联运数据可经过“单一窗口”提交

时间: 2024-12-24 21:34:47 |   作者: 成功案例

  日前,海关总署立异通关监督管理形式,发布“关于发动出口货品铁公多式联运事务形式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7号),发动出口货品铁公多式联运事务形式试点,旨在逐渐推进交通物流提质增效晋级,进步不同运送方法之间匹配和联接才能,支撑多式联运高质量展开。

  敞开货品铁公多式联运事务形式试点是习惯现代物流交通运送结构调整优化的要求,将进步世界多式联运货品通关便当化水平。至于其他类型的进出口联运形式,如铁海联运、江海联运、陆空联运等,海关将在铁公联运安稳试运行的基础上,逐渐完善和扩展。

  公告显现,企业可根据自己需求展开出口货品铁公多式联运事务,相关事务形式试点需契合三点要求:

  选用上述铁公多式联运形式的多式联运运营人(以下简称联运运营人)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场所运营企业)经过世界交易“单一窗口”向海关提交多式联运电子数据。这大幅简化了世界多式联运货品的报关环节,详细作业流程如下:

  1.联运运营人应凭《出口货品多式联运事务数据传输请求表》向海关处理多式联运事务数据传输请求手续。货品处理海关出口报关手续前,联运运营人向海关提交多式联运请求单。

  2.场所运营企业应凭《出口货品多式联运事务数据传输请求表》向海关处理多式联运事务数据传输请求手续。货品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时,场所运营企业向海关传输到货信息。

  3.收到多式联运请求单放行信息后,场所运营企业方可处理装载离场手续,并向海关传输离场信息。

  4.货品运抵换装地后,场所运营企业向海关传输到货信息,之后方可展开换装作业。

  7.出境运送工具等出境运送物流信息需求弥补的,联运运营人需在货品出境前弥补传输出境物流信息。

  别的,公告要求,多式联运货品运送过程中应施加封志,联运运营人在联运过程中应坚持封志无缺。未经海关赞同,不得私行敞开或许损毁海关施加的封志。多式联运货品联程运送过程中触及境内公路运送的,应由启运地海关施加海关封志;启运时未确定境内触及公路运送但因物流需求换装公路运送工具时,需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由海关施加海关封志。多式联运货品由铁路列车承运时,商业封志无缺的,能够不施加海关封志。

  海关总署表明,发动出口货品铁公多式联运事务形式试点,是服务构建新展开格式的重要支撑、促进物流提质降本增效的必定要求,关于扩展我国准则型敞开、探究“一带一路”运送交易新规则等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也将为保证重要物资运送、提高物流服务水平、带动沿线经济展开等供给更为有力的支撑。(来历:新华网、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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