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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代客户理财从事期货交易 是否成立非法经营罪

时间: 2024-12-12 10:01:10 |   作者: 乐鱼在线登录

  王某曾在郑州某大型证券公司工作,具有一定的期货从业经验。2016年6月,王某以自然人的身份与该证券公司签订《期货居间业务合同》,王某作为居间人,联系并发展潜在客户,使之与该证券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依此得到该证券公司支付的报酬。随后,通过老乡或朋友的介绍、引荐,15人与王某结识,通过王某的介绍,这些客户与该证券公司成立合作伙伴关系,同时,出于对王某的理财能力的信任,并有王某代替这些客户做相关操作,代这些客户理财。2017年6月,证券行情低迷,部分客户炒证券亏损导致本案案发,期间委托理财金额共计600万元。

  王某被逮捕后,其家属慕名找到张献伟律师,请求张律师为王某提供辩护工作。在王某家属讲完全部案情后,张献伟律师认真分析后指出,王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代替他人委托理财,目前法律未将该类行为视为犯罪,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随后,张律师接受王某家属委托,征得王某本人同意,开始了履行辩护工作。

  理由:王某与投资人之间实质上是委托理财关系,属于民事关系,此类行为并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同时,《刑法》亦未禁止此类行为,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成立非法经营罪,王某无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王某是以个人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代理委托人到经营期货经纪业务的某大型证券公司做期货买卖交易;这种通过正规的、经依法核准登记的、且具有经营资质的期货经纪公司,在国家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正当的期货买卖交易行为,并不违反刑事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在内的任何禁止性规定,也未扰乱市场秩序。

  本案中,经营期货经纪业务的是某大型证券公司,王某只是受投资人之托,代其进行期货买卖交易,不是在经营期货业务,也无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委托王某的15名客户并不是刑法意义上所称的“被害人”,而是委托人,亦即投资人。王某与委托人所签订的《代客理财协议》或《委托理财协议》,以及双方就此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应由民事法律予以调整,因此,王某无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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