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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16个热点问答

时间: 2024-12-17 12:01:03 |   作者: 乐鱼在线登录

  1、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合法的借款合同,但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能要求被告在多长期限内偿还借款?

  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故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原告可以催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

  2、2017年8月6日,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甲向乙公司投资2000万元,共同开发矿山项目。后来,因为情况出现变化,甲又与乙公司签订《协议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合作开发协议》。《协议书》中约定乙公司认可甲的投资款转化为乙公司向甲的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甲与乙公司之间是不是已经形成借贷法律关系?

  甲与乙公司于2017年8月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系合作开发合同关系。后来,双方签订《协议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合作开发协议》。至此,甲与乙公司已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合作开发合同关系。同时,《协议书》中约定乙公司认可甲的投资款转化为乙公司向甲的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协议书》系甲与乙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乙公司自愿将甲的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其与甲之间已形成借贷法律关系。

  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

  4、出借人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已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借款人并未拒绝接受,该《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出借人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已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借款人并未拒绝接受。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货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该《借款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干四条规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理村集体财产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是,该规定是为了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该条也没有明确规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借款合同无效。因此,除非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

  虽然民间借贷合同上的公章未进行工商备案,但是如果能证明是借款人实际使用的公章,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7、债权人向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提供借款,用于工程建设,因债务人未能如期还款,债权人持加盖有建设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部财务专用章的借条起诉,建设公司一定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债权人向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提供借款,用于工程建设,后债权人持加盖有建设公司工程项目部财务专用章的借条起诉。对于债权人要求建设公司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综合审查借条中的记载、借款时声称的借款用途以及债权人出借款项的内心信赖和客观注意情况,不能仅因借条上加盖有建设公司工程项目部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即认定由建设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8、借款合同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及行政规章,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借款合同违反行政规章及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应支持。

  9、因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双方并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怎么样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被告并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本案又系因被告未支付借款而产生争议,该争议标的的内容为给付货币,故本案应当以接收货币的原告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出借款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出借款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对于借款人的认定应依据借条出具、账户提供、用款还款等情况做综合判断。虽然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但借条和转款账户的出具主体均是名义借款人,故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名义借款人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法向实际借款人进行追偿。

  11、双方当事人签订了《酒店使用权出让和委托经营合同》,但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其法律属性与《合同法》上规定的借款合同最为接近,是不是能够参照适用现行立法中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应规定?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虽然是《酒店使用权出让和委托经营合同》等其他合同,但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其法律属性与《合同法》上规定的借款合同最为接近,故可以参照适用现行立法中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应规定。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约定,不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的,亦应确认其效力。

  12、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民间借货纠纷案件,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有必要对债务发生的原因进行审核检查。对于以借贷为名实为包养引发的债务纠纷,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对于表面上是借贷或附条件的赠与协议,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的,应认定为名义上的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该协议违背善良风俗,违反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民间借货法律关系只是表象,实质是双方当事人用金钱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有损社会公序良俗,应予禁止。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原告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

  13、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能否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当事人不能以法定代表人签字系伪造或内部越权行为而否定对外所签协议效力。

  15、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借款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中均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后,过错方应承担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查费等;保证人在债权人出具的《担保函》中亦明确承诺保证责任范围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债权人在庭审期间向法庭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向其出具的代理费发票,保证人关于律师代理费因没有转款凭证而没有真实发生,保证人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在上述协议均有效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债权人在庭审期间向法庭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向其出具的代理费发票,足以证明律师代理费已经实际发生,保证人关于律师代理费因没有转款凭证而没有真实发生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16、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之间为了融资,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均欠缺真实的买卖意思表示,该购销合同效力如何?

  因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之间所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均欠缺真实的买卖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共同而为的虚伪意思表示,故均应认定为无效。

  有利息的借贷本身就属于商业行为,借贷双方都要承担风险,没有包赚不赔的借贷生意。所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这里并不适用。 但是无利息的帮助行为和生意往来中形成的欠款,债权人就属于受害方,债务方不管有何难处,要把清偿债务放在首位,并因此承担对应责任。 建议政府要本着公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不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大局为前提,出台政策,妥善区分失信与失能,避免加深社会矛盾,造成阶级对立。 对于有钱故意不还的失信者,甚至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责任的才能叫老赖,这类人要坚决打击。 对于诚而不幸的失能者,要出台鼓励政策,鼓励其继续努力,走出低谷,而不是不分区别,统统当成失信者,为了征信建设打击一大片。 毛主席说过,失败是成功之母,创业成功率很低,屡战屡败,总结经验,重新再来,并最终成功是大部分创业者的必经之路,但在当今的政策环境下,没有容错机制,只要失败,纳入失信,永世不得翻身。现在经济为何如此低迷,希望政策制定者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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