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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处理规则

时间: 2024-06-11 13:52:32 |   作者: 成功案例

  (1991年9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25号发布 依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议》修正)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方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过境旅客系指持有用过境签证(与我互免签证国家的旅客,凭其有用护照)从境外某地,经过境内,前往境外另一地的旅客;包含进境后不脱离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直接出境的旅客。

  第三条在进境口岸不脱离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的过境旅客,可避免填“旅客行李申报单”,海关对其行李物品均允许过境,一般不予查验,可是海关以为必要时在外。

  第四条在过境期限内脱离海关监管区的过境旅客,带着的行李物品应以游览需用为限,海关按照对进出境非居民短期旅客行李物品的规则处理,其间归于《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类的物品在规则规模内的,经海关核准可予挂号暂时免税放行,过境旅客出境时必须将原物复带出境。超出规则规模的,除按本规则第五条处理外,均禁绝进境。

  第五条过境旅客携运物品超出本规则第四条所述准予放行规模的,由旅客自行托付经海关同意或指定的报关运送公司署理承运,对比海关监管货品,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手续,将监管过境物品运交有关海关监管出境;不然,海关禁绝进境。

  第六条关于禁绝进境的物品,除经海关总署特准纳税或许担保放行的以外,应当自物品申报进境之日起3个月内由物品所有人或其署理人处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处理。

  第七条海关准予过境的物品及经海关挂号暂时免税放行的游览需用物品未经海关同意,均不得私行留在境内。因丢掉、被盗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无法复带出境的,应供给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向海关处理结案手续。不能供给证明文件的,过境旅客应照章补税。

  第八条过境旅客不管其是否脱离海关监管区,均不得带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制止进出境的物品表》所列物品。

  第九条对过境旅客违反本规则有关条款的行为,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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