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张家港市港口码头等物流公司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各级关于高水平发展的决策部署,参照工业公司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做法,结合我市服务业实际,开展我市港口码头等物流公司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沿江码头企业、仓储运输等其他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两大类的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已纳入工业公司评价的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综合评价物流公司在资源集约利用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诚信经营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物流公司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分类评定以及数据采集、结果发布等。在物流公司资源利用综合评价实施后,按照“成熟一类、推广一类”的原则,在别的类别服务业行业中进行推广。
第五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和真实性,根据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以提高物流公司运营质效、全要素生产率为导向。
(一)科学性。通过科学设置评价指标体系和指标权重以及综合素养加分,带领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和“质效论英雄”的发展理念。鉴于沿江码头类物流公司与仓储运输等其他物流公司性质不一,分别设置沿江码头、仓储运输物流两类指标体系。
(二)规范性。依照国家和省、苏州市有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综合评价指标进行解释。
(三)真实性。综合评价指标具有可统计和可验证性,确保评价指标数据原始真实。
第七条沿江码头企业评价指标及权重:百米泊位税收(权重为20%),百米泊位营收(权重为15%),亩均税收(权重20%),亩均营收(权重15%),年实际吞吐量占年设计吞吐量比重(权重15%),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15%)。
仓储运输等其他物流公司评价指标及权重:亩均税收(权重30%),亩均营收(权重3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20%),实缴税金(权重为20%)。
按某项评价指标的评价值除以该指标基准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为避免某项指标对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设定每项评价指标的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评价指标基准分的1.5倍,最低为零分。若某项评价指标数据空缺,则该项指标得零分。
第九条为避免短期波动对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充分考察企业动态发展的综合质量,企业各项评价指标的评价值按该企业评价年度实际值60%、上年度实际值40%的权重加权计算确定。
第十条为充足表现优势企业与低效企业间的差距,有关评价指标的基准值按评价年度参评企业该项指标平均值的2倍设定。
第十一条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守法经营,设综合素养加分项目,最高限加15分。具体如下:
(一)专利。取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1分、实用新型专利一项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二)质量。中国质量奖3分、江苏省质量奖2分、苏州市市长质量奖1分、张家港市市长质量奖0.5分。
(三)标准。作为第一起草人制订国际标准2分、国家标准1分、行业标准0.5分;参与制订国际标准1分、国家标准0.5分、行业标准0.3分。
(四)荣誉。A级物流公司:全国5A级物流公司3分、全国4A级物流公司2分、全国3A级物流公司1分。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3分,省级生产性服务领军企业、平台示范重点企业、省级甩挂运输试点企业2分,苏州市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平台经济重点企业1分。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一级评审1分、通过二级评审0.5分、通过三级评审0.3分。
(九)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省级及以上1分、苏州市级0.5分、张家港市级0.3分。
(十)沿江码头客户服务本土企业占比达50%—80%的加1分,超过80%的加2分。开放码头诚信(分类)管理中优秀1分、良好0.5分。
第十三条根据公司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列,按特殊的比例范围分成A、B、C三类。
(二)科技领军人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服务业领军企业、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不定为C类。
(三)评价年度发生2起(含)以上因环保、安全生产、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下调一类,评价年度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一般火灾或1起(含)以上较大突发环境事故、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较大火灾的企业下调一类,评价年度出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重大火灾的企业、被省或苏州市治超办通报的高频超限货物运输企业直接定为C类。
(四)评价年度依照《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和较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直接定为C类,评价年度依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直接定为C类。
第十五条沿江码头企业以码头法人单位及下属公司计算综合评价得分。仓储运输企业以地块为基本单位计算综合评价得分。若单个企业有多个地块的,将所有地块视作一个整体计算综合评价得分;若多个企业共用一个地块的,将该地块上所有租赁企业视作该地块所属企业的子公司,合并计算综合评价得分(工业公司不列入计算范围),其中无自主地块的纯租地企业参照地块所属企业的评价结果;既有自主地块又有租赁地块的企业,计算时按地块面积将相关产出均分至每个地块后按其自主地块评价。
第十六条综合评价范围有全市所有自有用地或租赁用地的交通运输、仓储运输邮政企业,工商注册未满两年的企业、供地未满三年的企业和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投产满三年但经各镇(区)认定为成长周期较长的企业及各镇(区)认定不适宜参评的企业可暂缓定类。
第十七条综合评价工作由市服务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内完成。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的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表现。
第十九条综合评价工作含数据采集、数据核对、评价分类、结果公示和发布等步骤。
第二十条数据采集、数据核对、评价分类依托市服务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核对采用向企业发放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服务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情况体检表》进行核对确认。
第二十一条建立完整综合评价结果公示、投诉受理、纠错等制度。综合评价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司进行通报。因客观问题导致综合评价结果有误或遗漏的,由企业申请,经所在镇(区)审核,报市服务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对综合评价结果予以调整或增补。
第二十二条制定张家港市服务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实施意见,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带领企业转变发展理念、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推进服务经济转型升级。
第二十四条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举报综合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综合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第二十五条增强综合评价工作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意识。所有人员均需履行保密责任,在公开发布综合评价结果前,一律不得对外泄露有关信息。有关部门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综合评价数据或发布有关信息。对在工作中违反纪律规定的人员及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年实际吞吐量占年设计吞吐量比重(%)=码头年实际完成吞吐量/码头年设计吞吐量
1.实缴税金。指企业在辖区实际缴纳入库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税款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
3.营业收入。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8.增加值。增加值采用收入法计算,最重要的包含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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